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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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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9 15:15: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497号

张有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铭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1497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有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铭缀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租车款7000元;

二、被告张有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铭缀商贸有限公司上述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张有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铭缀商贸有限公司钥匙配置费5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张有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曾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