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云0102民初6990号
何开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开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67911.24元、欠付保费795.54元,共计68706.78元。并以6870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何开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何开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