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754号
王晓菊: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754号原告潘书与云南青柚佳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王晓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1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