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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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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9 16:02:3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957号

柏金、刘友: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柏金、刘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1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22年10月13日的借款本金62442.40元、利息(含罚息)6757.84元、复利133.88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利率按11.1%计算);

二、被告刘友对被告柏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柏金、刘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