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2308号
邓玲: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与邓玲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12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311.62元;
二、被告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以31311.6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被告邓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