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0265号
马正惠、马骏:
原告谈云霞与被告马正惠、马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0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谈云霞与被告马正惠、马骏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马正惠、马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谈云霞办理“黑林铺前街59号塔山花园T6幢1单元6层1-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五华区不动产权第0618081号】的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谈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谈云霞负担4450元,由被告马正惠、马骏负担4450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马正惠、马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