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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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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0 15:26:08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445号

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445号原告云南永红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赵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172850元以及自2019年2月1日起直至支付完毕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暂为:8950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二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义务时对被告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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