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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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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0 15:32: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2)云0102民初13545号

 

张海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强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续租协议》于2022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张海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腾还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吉惠园项目2栋1单元1506室公共租赁住房;三、被告张海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642元标准计算);四、被告张海强已支付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852元抵扣本案违约金,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承担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五、驳回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海强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