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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3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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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9 15:35:51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505号

宋一萍、昆明云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2民初135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刘海生、宋一萍、昆明云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海生、宋一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445703.84

元,并支付截至2022 年4 月11 日的利息56565.58 元、罚息

10263.91 元,本金1445703.84 元自2022 年4 月12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595%计);

二、由被告昆明云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云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海生、宋一

萍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4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刘海生、宋一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牛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