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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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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8 15:37:5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453号

 

付仕维,王桃风,付昌华,付昌瑞,蒋文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50511.2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922.73元。(利息以垫付款为基数,利率调整为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代偿垫付日起分段计算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为2922.73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四、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宝马牌机动车(车架号:LBV5T3102GSJ79800),发动机号2276C919)的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