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8527号
王永坤: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康诺家具经营部与被告王永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康诺家具经营部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12.4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3.75元,共计:5216.2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