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8207号
吴继承:
本院受理原告相改霄与被告吴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相改霄请求:一、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元(大写:贰千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