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8412号
胡兴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洪与被告胡兴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洪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违约金及利息5000元。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