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9640号
彭飞能、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2022)云0102民初964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飞能、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宏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1.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彭飞能、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宏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彭飞能、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志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8元,申请保全费2786元,由被告彭飞能、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