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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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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5:17:15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308号

云南仁尚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308号云南仁尚丰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仁尚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78.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38578.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8日,14点3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