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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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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5:18:58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449号

刘渊,马旭东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449号杨磊诉刘渊,马旭东;第三人:樊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贷款逾期担保保证金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8日,15点1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