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449号
刘渊,马旭东: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449号杨磊诉刘渊,马旭东;第三人:樊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贷款逾期担保保证金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8日,15点1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