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7490号
王跃平:
本院受理原告普琼芳、曹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普琼芳、曹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50529.81元(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6年11月16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25日为人民币50529.81元),共计人民币260529.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2022年12月9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