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7503号
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林退还原告李玉明83420.72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2022年12月9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