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778号
谢建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谢建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谢建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返还截止至2022年9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693.55元;
二、 被告谢建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自逾期记账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但当期利息与复利之和不得超出以当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被告谢建元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