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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8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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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6:08:48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云0102民初18865号

李延芳: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8865号罗征宇与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欠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4倍年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止到2022年9月26日, 计算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58947.78元,计算公式:本金×年利息×689×倍数)3.判令因本案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258947.78元)。”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9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

 

 


 
责任编辑:罗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