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394号
云南鹤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达世年诉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支付工程款69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万元;2.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你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揽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现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3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