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664号
陈广疋: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樊桂英诉被告陈广疋、许小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一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向被告二所作的涉及人民币56144.08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56144.08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