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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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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6:24:34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828号

 

四川鑫源鸿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竹: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侯永林诉被告四川鑫源鸿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邵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永林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鑫源鸿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①以借款本金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80361. 11元;②以借款本金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个部分之和)其中暂计至2022年6月23日的利息为237,282.22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邵竹对被告四川鑫源鸿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额:787,282.22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屠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