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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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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1 16:32:0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414号   

 

昆明恒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414号原告杨山诉被告昆明恒鑫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费共计人民币:38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马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