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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02民初3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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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5 16:30: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02民初3565号

 

 

沈燕、董森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燕、董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425.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未付租金15642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沈燕、董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被告沈燕、董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