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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02民初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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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6 16:19:2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02民初4163号 

 

李晓倩、朱林林、昆明赟佳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景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邓筑井李晓倩、朱林林、昆明赟佳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鹰、云南景硕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赟佳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筑井退还剩余商铺占有使用费10000元及押金2000元;

回原告邓筑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昆明赟佳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云010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