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展执行案款提存工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拟采购一家公证机构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存。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服务;
(二)项目地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三)服务期限:6月28日前完成相关款项的提存工作;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公证处需在银行开立提存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用于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收支、提存费用支付。对人民法院提存的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领收人对应。
2.提存专用账户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证处、开立专户的银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3.公证处应根据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规范建立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存专用账户开立银行间的专用信息数据交换网络。
4.公证处应具备与云南省一案一账户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接开发的能力,确保提存执行案款实现信息化、无纸化、智能化。
5.公证处应实现并持续优化提存申请受理审核、提存款管理、提存款回拨、提存款到账返还查询统计等业务流程。
(五)服务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比选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比选申请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5)比选申请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比选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四、获取比选文件
1、线下获取方式:请于2024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办公楼6楼605号办公室(昆明市普吉路298号)报名并获取比选文件,至法院门岗请联系工作人员(李老师 0871-68261605)报备。
2、线上获取方式:请于2024年06月17日至2024年06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扫描件发送至1355486965@qq.com邮箱,并致电0871-68261605,线上获取比选文件。
3、比选申请人可以线上或线下获取比选文件,未按规定获取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比选文件:通过电子版形式免费提供,比选申请人线下获取比选文件时需携带U盘。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06月20日上午09点00分至09点30分(北京时间),未按时递交响应文件的,比选人将拒绝接收。
2、地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办公楼4楼院务会议室(昆明市普吉路298号)
3、比选申请人应按规定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文件,比选人将拒绝接收。
六、联系方式:
比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871-68261605
原文文件如下链接: